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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项目
对外开放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广灵县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和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试行办法

                                                                                                   广政发[2006]34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为了实施开放带动战略,鼓励吸引客商投资,加大我县招商引资工作力度,促进我县经济发展,缩小与先进地区的差距,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的决定》和省政府、市政府《关于改善投资环境扩大招商引资的实施办法》的决定,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鼓励客商投资的重点领域和优惠政策

    (一)鼓励客商投资的重点领域

    第一条 冶金业。主要是金属镁的冶炼与加工、硅锰合金等有色金属新材料、钢铁、生铁冶炼与加工。

    第二条 建材业。主要是以工业废渣为综合利用的镁渣水泥、日产4000吨熟料干法生产的水泥、花岗岩石材和新型墙体填充材料等的开发与加工。

    第三条 化工业。主要是炸药和化肥、甲醇、燃料乙醇等的生产。

    第四条 轻纺业。主要是纸浆、棉浆粕的加工与下游产品生产。

    第五条 农业。主要是蔬菜、“东方亮”小米、食用菌、中药材、小杂粮干鲜果品等产品的加工及“四荒”的开发利用。

    第六条 畜牧业。主要是肉羊、绒山羊等的养殖、屠宰和皮毛加工。

    第七条 旅游业。主要是水神堂、白羊峪景区和湿地的开发与经营,旅游基础设施和服务设施建设。

    第八条 商贸服务业。主要是房地产、宾馆、餐饮、专业市场、特色市场、物流等服务业的开发、改造和提升。

    第九条 基础设施和社会事业。主要是供水、供气、污水和垃圾处理、旧城改造、道路和桥梁、医院、学校、城市公交等的开发、改造和提升。

    (二)鼓励客商投资的优惠政策

    第十条 对客商投资国家鼓励类新办企业, 3年内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

    第十一条 对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年度起,免征地方所得税5年。

    第十二条 对客商新办工业企业,自投产之日起,连续3年按其贡献地方财力的40%奖励企业;新办经上级有关部门认定的国家级、省级高新技术项目,自投产之日起,连续3年按其贡献地方财力的50%奖励企业。

    第十三条 对投资旅游资源开发的,营运后连续3年按其贡献地方财力的50%奖励企业。

    第十四条 对投资在1亿元以上的工业新建和改扩建(煤炭生产及洗选配煤、发电项目除外)项目,新项目自投产之日起,3年内按县财政分享的增值税由县财政给予企业相应比例的奖励:1亿元至5亿元的项目,奖励70%10亿元以上的项目,奖励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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