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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项目
山西省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山西省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一)鼓励措施

  1、中西部地区的优势产业和项目,经国家批准生,可享受《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类项目政策。对限制类和限定外商股权比例项目的设立条件和市场开放程度,可比东部地区适当放宽。

  2、外商投资到本市再投资,外商投资比例超25%的项目,视同外商投资,享受相应待遇。

  3、设在我市的国家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在现行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满后的三年内,可以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4、外商用先进技术改造传统产业,企业享受国企改革的有关优惠政策。

 (二)税收优惠政策

  1、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所得税。产品出口企业按照国家规定减免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凡当年企业出口产品产值达到产品产值70%以上的,可按照现行税率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被确认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可延长三年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

  2、从事农业、林业、牧业的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减免税期满后,经企业申请,国家税务局批准,在以后的十年内可按应纳税额的15%30%减征企业所得税。

  3、外商投资者从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投资于该企业,或作为酱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五年,经投资者申请,税务机关批准,退还其他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的40%税款。

  4、外商投资的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免征地方所得税和城市房产税十年。外商投资的其它企业,免征地方所得税和城市房产税五年。

  5、外商投资项目属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和限制乙类的,国内投资项目只要符合《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其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除《投资项目不予免税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均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6、加工贸易项目,进口外商提供的不作价设备,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7、对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采购国产设备,如该类设备属替代进口设备且属进口设备免征目录范围,全额退还国产设备增值税,交按有关规定抵免企业所得税。

 (三)土地优惠

  1、外商投资企业使用土地使用土地的最长期限为:(1)工业用地为50年。(2)商业、交通公用事业用地为40年。(3)住宅用地为70年。(4)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事业用地为50年。(5)其他用地为50年。

土地使用期满如需继续使用的,应在期满6个月前申请延长使用期限。

  2、外商投资举办教育文化、医疗卫生、环境保护等非经营性项目,由批准用地管理部门核准免缴场地使用费。

  3、外商投资于农、林、牧、渔项目的,由批准用地的土地管理部门核准免缴场地使用费10年。

4、外商投资企业从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五年内免缴场地使用费。

 

资料来源于环境咨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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