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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项目
鼓励外商投资优惠政策

 

   一、地区政策

      1、对外商到我省投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限制类和限定外商股权比例项目的设立条件和市场开放度,可比东部地区适当放宽;

    2、鼓励东部地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到我省再投资,外商投资比例超过25%的项目,视同外商投资企业,享受相应待遇;

    3、允许高海地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到我省承包经营管理外商投资企业和内资企业;

    4、对设在我省省级以上经济技术开发区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技术含量企业,所在市地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实行“一事一议”、“特事特办”给予特别优惠;

    5、对于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除可享受规定的优惠政策外,在山西省从事投资额大、回收期长的能源、交通、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经批准可扩大与其相关的经营范围;对于产品全部直接出口的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可视为山西省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经批准可以视为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对于确能发劳我省优势的允许类和限制类外商投资项目,可以适当放宽条件,其中列入《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山西)》的允许类和限制类外商投资项目,可享受国家及省里对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的优惠政策。

 

   二、税收政策

     1、所得税

     ⑴ 实行优惠税率

    对外商投资企业所得按3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但对在我省太原市设立的企业按24%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在我省省级以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内设立的企业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从事能源、对从事能源、交通基础设施项目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⑵ 实行所得税减免

    对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可享受从获利年度起第一到期第二年免税,第三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待遇;对国家鼓励的外商投资企业,在5年的减免税期满后,还可延长3年减半征收所得税待遇;对出口型企业,除享受上述两免三减所得税优惠外,只要企业年出口额占企业总销售额的70%以上,则均可享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减半年后的税率低于10%的,按照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外国企业向我境内转让技术,凡属技术先进或者条件优惠的,经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批准,免征企业所得税。从事《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类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追加投资形成的新增注册资本额达到或者超过6000万美元的,或追加投资形成的新增注册资本额达到或超过1500万美元且达到或超过企业原注册资本50%的,其投资者在原合同以外追加投资项目所取得的所得,可单独计算并享受税法第八条第一、二款所规定的企业所得税定期减免优惠。

    ⑶ 实行所得税退还、抵扣等优惠

再投资退税。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从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或投资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经税务机关批准,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所得税的40%税款;直接投资开办、扩建产品出口型或先进技术型外商投资企业,全部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亏损弥补。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在我省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发生的年度亏损,可以用下一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爱年延续弥补,但最长不得超过5年。

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项止,经批准其购买国产设备投资额的40%可从购买设备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

技术开发费加倍抵扣。外商投资企业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增长10%的,经税务机关批准,允许再按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的应纳税所得税额。

    对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采购国产设备,如该类进口设备属进口免税目录范围,可按规定抵免企业所得税。

外商投资企业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增长10%及以上的,经税务机关批准,允许再按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具体比照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企业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管理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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