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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鼓励台湾同胞投资办法

 

山西省鼓励台湾同胞投资办法

    (山西省人民政府一九九一年七月十七日颁布,一九九四年七月二十七日修订)

    第一条、为实施《国务院关于鼓励台湾同胞投资的规定》,促进本省经济的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鼓励台湾同胞围绕能源、机电、冶金、化工、轻纺、食品等支柱产业对现有企业特别是国有大中型企业进行嫁接改造;鼓励台湾同胞对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和外向型农业的投资。凡属台湾同胞投资的基础设施、基础产业项目、产品出口项目、高新技术项目、农林牧副开发项目均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优惠待遇。

    第三条、允许台湾同胞购买拍卖的集体、私营工业企业产权,独资经营。

    台湾同胞的投资、购置的资产、工业产权、投资所得利润和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并可依法转让和继承。

    第四条、台湾同胞投资的生产性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从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期满后,产品出口企业凡当年企业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百分之七十以上的,可以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减半后的税率低于百分之十的,按百分之十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先进技术企业在减免税期满后仍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可以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延长三年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减半后的税率低于百分之十的,按百分之十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实际经营期不满十年的,应当补缴已免征、减征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第五条、台湾同胞投资的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投资于煤炭深加工转化和综合利用、钢铁和铝冶炼加工、化工、机械电子、建材、轻纺、农林牧副开发项目、高技术项目和现有工业企业技术改造的,免征地方所得税和城市房地产税十年。

    台湾同胞投资的其他企业,免征地方所得税和城市房地产税五年。

    第六条、台湾同胞投资的土地开发项目,土地管理部门应予积极安排,确定开发地点,按有关规定办理用地手续。

    第七条、台湾同胞投资企业的台湾同胞和聘请的外方人员,因工作需长期居住的,凭公安机关的长期居住证明,可在企业所在地按规定购买或建筑个人住宅,并从发给产权证之日起,免征城市房地产税五年。

    第八条、台湾同胞投资者要求定居的,经公安机关批准安排。定居后其原投资的企业仍享受本办法的待遇。

    定居后如要求返台或移居境外的,按来去自由原则办理。

    第九条、台湾同胞投资企业经批准,可对固定资产实行加速折旧。

    第十条、对引荐、介绍台湾同胞来本省投资的个人,当合同规定的资金全部投入企业后,可以按投资者实际投资额折合人民币千分之一付给一次性奖金。属于合资、合作企业项目的,由该企业的中方从自有资金中支付;属于独资企业项目的,由同级财政专项开支。对于较大投资的项目,酌情规定最高上限。

    第十一条、台湾同胞投资企业能自行平衡外汇的,可按合同、章程规定自行销售产品。

    第十二条、台湾同胞投资企业的流动资金和临时周转金,各开户银行应予优先安排。

    第十三条、省内审批的台湾同胞投资项目,由省经贸部门在收到全部文件之日起会同有关部门审批;项目建议书十五日内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十五日内批复;合同章程十五日内批复;营业执照十日内核发。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山西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资料来源于山西省招商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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