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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项目
税收优惠政策

 

税收优惠政策

    一、对生产性的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产品出口企业在法定减免税期满后,凡当年企业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70%以上的,可以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减半后的税率低于10%的,按1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先进技术企业在法定减免税期满后仍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可以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延长三年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减半后的税率低于10%的,按1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实际经营期不满十年的,应当补缴已免征、减征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二、外商投资企业从开始获利年度起免征地方所得税5年,从开业之日起免征城市房地产所得税5年。对外商投资的产品出口企业和技术先进企业以及投资的基础设施、基础产业、农林牧副开发项目从开始获利年度起免征地方所得税10年,从开业之日起免征城市房地产税10年。

    三、外商在省会太原市市区投资举办的生产性企业,减按24%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从事下列项目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1、技术密集型和知识密集型的项目;

    2、外商投资在3000万美元以上,回收投资时间长的项目;

    3、能源、交通、港口建设项目。

    四、在本省境内从事农业、林业、牧业和在经济不发达地区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在享受减免税待遇期满后,经企业申请,税务主管部门批准,在以后的十年内可继续按应纳税额减征15%30%的企业所得税。

    五、为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鼓励外商来晋投资,山西省人民政府决定:对外商投资的项目,实行所得税返还,使外商实际交纳的企业所得税不超过15%

 

资料来源于山西省招商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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