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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项目
土地使用政策

 

土地使用政策

    一、外商投资企业使用土地,由市、县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通过划拨或出让的方式办理审批手续。

    投资于工业、商业、金融、旅游、服务业、商品房等项目用地的,通过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

    投资用于农业、能源、交通、城市基础设施以及其它公用设施建设等项目用地的,可以通过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

    二、外商投资企业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转让、出租、抵押。土地转让时发生增值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增值税。通过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出租、抵押。确需转让、出租、抵押的,按土地使用审批权限,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方可进行。

    三、外商投资企业,通过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开发费、土地使用费的缴纳标准,由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和我省的有关规定确定。

    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的土地使用费,自取得土地使用权起五年内免缴,自第六年起的五年内,按照市、县规定的下限标准减半缴纳。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的土地使用费,自取得土地使用权起五年内,按照市、县规定的下限标准减半缴纳。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按用地审批权限,经批准后,在使用期内免缴土地使用费。

    (一)从事农、林、牧、渔开发性的项目;

    (二)兴办交通、能源、基础设施的项目;

    (三)开发利用滩涂或者改造利用废弃土地的项目;

    (四)开发不以盈利为目的的教育、文化、科学技术、卫生、体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项目。

    四、外商投资企业使用土地的最长期限为:

    (一)工业用地为50年;

    (二)商业、交通公用事业用地为40年;

    (三)住宅用地为70年;

    (四)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事业用地为50年;

    (五)其他用地为50年。

    土地使用期满如需继续使用的,应在期满6个月前申请延长使用期限。

    五、土地开发费和土地使用费的缴纳:

    外商独资企业使用土地的,由该企业负责近期缴纳。

    中外合资、合作企业使用土地,以土地使用权作为中方出资的,由企业中方按期缴纳,未作为中方出资的,由合资、合作企业负责按期缴纳。

 

资料来源于山西省招商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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