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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项目
外汇管理政策

 

 

外汇管理政策

    一、根据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总体要求,人民银行决定:从一九九六年七月一日起,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银行结、售汇。外商投资企业应按规定,向当地外汇管理局申报目前开立外汇帐户的情况,并按经常项目和资本项目的外汇收入来源区分已开立的帐户,经当地外汇管理局认可并核定了外汇结算帐户的最高金额后,即可到外汇指定银行结、售汇。外商投资企业在银行购买外汇的手续与中资企业相同,享受国民待遇,即购汇时只要向银行出示证明交易真实性的商业文件即可购汇。

    另外,外商投资企业如果在外汇调济中心办理外汇买卖,与现行做法一样,但购汇时不再需要经过外管局审批。

    二、外商投资企业依法纳税后的利润,红利持董事会利润分配决议书,从其外汇帐户中支付或者到外汇指定银行直接购汇汇出,企业的外籍、华侨、港澳台职工依法纳税后的人民币工资及其他正当收益,可持证明材料到外汇指定银行购汇汇出。

    三、经营外汇业务的银行可以向外商投资企业优先提供以下本外币贷款:

    (一)、中短期贷款;

    (二)、中长期贷款;

    (三)、进出口买方信贷;

    (四)、临时贷款;

    (五)、当年出口产品产值在70%以上,且外汇可自求平衡的可给予授信额度贷款;

    (六)、对经济效益和资信均好的,可实行限额贷款。

    四、外商投资的重大项目,所需中长期大额贷款,由省有关部门组织省内银行、银团贷款或筹措国际银团贷款。

 

资料来源于山西省招商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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