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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山西省农村公路改造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农村公路改造工程管理办法 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文件 山 西 省 交 通 厅 晋发改交通发[2006]437号 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 西 省 交 通 厅 关于印发《山西省农村公路改造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发改委、交通局: 为加强农村公路改造工程管理,确保工程质量,按期完成建设任务,保障国家建设资金的安全、有效使用,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和交通部关于印发《农村公路改造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交运[2005]1829号),并结合我省的实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交通厅联合制定了《山西省农村公路改造工程管理办法》,现印发绐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山西省农村公路改造工程管理办法 一、总则 第—条 为落实《山西省农村公路建设规划》,按期完成2006年一2010年农村公路改造工程的建设任务,依据国家发改委、交通部《农村公路改造工程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纳入《山西省农村公路建设规划》中“十一五”期间中央投资对通乡(镇)公路、通建制村公路进行路面硬化改造,铺筑沥青、水泥等路面补助的项目。 通乡(镇)公路是指县城通达乡(镇)或干线公路连接乡(镇)以及连接乡(镇)与乡(镇)之间的公路。 通建制村公路是指由乡(镇)通建制村或干线公路连接建制村以及由一个或经多个建制村连接国、省、县、乡公路的公路。 第二条 农村公路改造工程实行分级、分类管理,遵循权责一致的原则,履行符合农村公路改造工程特点的建设程序。 第三条 实施农村公路改造工程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建设单位、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均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承担相应责任。 二、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省发改委和交通厅成立全省农村公路改造工程领导小组,负责协调和解决建设中的重大事项。领导小组下设全省农村公路建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交通厅,承办具体事务,其主要职责是:指导农村公路改造工程的各项工作,制定农村公路改造工程的技水政策,监督工程实施,总结交流经验,收集整理和反馈建设信息。 第五条 各市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管理机构,履行本地区与省农村公路改造工程管理机构相应的职责。 第六条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本地区农村公路改造工程的前期工作和计划衔接、配套资金的落实及协调、督促工作。 第七条 各级交通部门负责农村公路改造工程的组织实施、工程管理和质量监督。 第八条 项目业主由各县自行确定。项目业主单位的主管领导为项目责任人。 三、计划及前期工作管理 第九条 各市交通主管部门与发展改革主管部门根据各地实际共同研究、编制本地区农村公路改造工程的五年计划和年度建议计划,联合报送省发展改革委和交通厅。 第十条 省发展改革委会同交通厅共同审核各市上报的农村公路改造工程计划,编制全省农村公路改造工程的五年计划和年度建议计划,报国家发改委和交通部,并根据国家发改委和交通部下达的年度投资计划进行转发。 第十一条 农村公路改造工程项目的建设方案由省交通厅提出行业审查意见,省发改委按市审批,抄报国家发改委、交通部及全国农村公路建设办公室。名市发改委会同市交通局根据省下达的项目计划联合以县为单位审批工程建设实施方案。并报省发改委、省交通厅及省去农村公路建设办公室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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