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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办产业〔2006〕548号  铁合金行业管理工作

 

发改办产业〔2006548号 铁合金行业管理工作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铁合金行业准入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改办产业〔2006548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经委):

     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铁合金生产企业行业准入管理工作的通知》(发改产业[2005]1214号)的要求,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经委(经贸委)推荐,我委在组织专家复核和公示的基础上,已经公告了第一批符合《铁合金行业准入条件》的企业名单。对第一批符合准入条件企业的推荐工作,总体上各地比较重视,也很认真,能够按照通知要求,组织环保等有关部门及专家,认真审核、严格把关。但也有少部分地区对企业的工艺装备、在建拟建项目和环境保护等方面情况反映不全面。为了继续做好铁合金行业准入工作,进一步深化铁合金行业的清理整顿,落实《铁合金行业准入条件》,促进铁合金工业结构升级,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铁合金行业准入管理工作是一项长期工作。今年内拟公告第二批、第三批符合铁合金准入条件的企业。第二批符合铁合金准入条件企业材料上报的截止时间为2006630,第三批符合铁合金准入条件企业材料上报的截止时间为20061130。对今年内达不到准入条件的企业,以后还可以继续申报。

    二、各地要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铁合金生产企业行业准入管理工作的通知》和《铁合金行业准入条件》要求,如实反映企业情况,对拟上报企业严格把关,对不符合条件还需整改的企业不得上报。

    三、对符合铁合金准入条件的企业将实行动态管理,继续接受社会监督。各地要加强日常监管,促使企业按照准入条件要求运作。我委将择机组织专家对公告企业进行抽查,一旦发现申报不实,或管理松懈、指标回落,不符合准入条件的情况,将予以警告,直至取消公告资格。

    四、为促使铁合金企业尽快达到行业准入条件要求,从2007年起将对不符合行业准入条件的企业实行差别电价,直到企业经整改验收符合准入条件后方可取消差别电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

    二○○六年三月二十日

    附件:

    铁合金行业准入条件

   

    为遏制铁合金行业低水平重复建设和盲目发展,促进产业结构升级,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按照调整结构、有效竞争、降低消耗、保护环境和安全生产的原则,对铁合金生产企业提出如下准入条件。

    一、工艺与装备

    (一)铁合金矿热电炉采用矮烟罩半封闭型或全封闭型,容量为25000KVA及以上(中西部具有独立运行的小水电及矿产资源优势的国家确定的重点贫困地区,单台矿热电炉容量≥12500KVA),变压器选用有载电动多级调压的三相或三个单相节能型设备,实现操作机械化和控制自动化。中低碳锰铁和中低微碳铬铁等精炼电炉,可根据产品特点选择炉型,容量一般不得低于3000KVA。锰铁高炉容积为300立方米及以上。

    (二)原料处理、熔炼、装卸运输等所有产生粉尘部位,均配备除尘及回收处理装置,并安装省级环保部门认可的烟气和废水等在线监测装置。各类铁合金电炉、高炉配备干法袋式或其它先进适用的烟气净化收尘装置。湿法净化除尘过程产生的污水经处理后进入闭路循环利用或达标后排放。采用低噪音设备和设置隔声屏障等进行噪声治理。所有防治污染设施必须与铁合金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三)配备火灾、雷击、设备故障、机械伤害、人体坠落等事故防范设施,以及安全供电、供水装置和消除有毒有害物质设施。所有安全生产和安全检查设施必须与铁合金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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