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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项目
广灵县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项目建设的有关优惠政策

 

广灵县人民政府

关于大力推进项目建设的有关优惠政策

 

为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加大招商引资力度,促进县域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的又好又快发展,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的新要求,综合对《关于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和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试行办法》(广政发【200634号,以下简称《试行办法》)的调整,特制定如下优惠政策。

一、根据大同市“转型发展,绿色崛起”的发展战略和全县发展“中国绿色名县”的定位,《试行办法》中第一部分“鼓励客商投资领域”调整为:

(一)绿色农业。主要指食用菌业、地方名优农副产品加工、优质蔬菜和优质杂粮种植及畜牧的养殖、屠宰、皮毛加工等有利于生态县建设,并可提升中国绿色名县、国家绿色农业示范区、国家级食品安全示范县工作水平所相关的产业。

(二)环保工业。主要指符合国家产业投资政策以及行业准入条件的电力、机械加工、工业化农副产品生产、废旧物资综合利用等能够稳定达标排放,具有清洁生产机制可持续发展的现代环保工业。以及依托本地优势资源所进行的金属镁深加工、规模化熟料新型干法水泥和纳米碳酸钙生产和其他环保建材等产品的开发与加工。

(三)特色文化及生态旅游业。主要指广灵剪纸及水神堂、甸顶山、湿地保护与开发等文化和旅游产业的科学经营,以及有利于提升国际剪纸艺术之乡工作水平和旅游基础设施完善和服务设施建设的相关产业。

(四)商贸流通服务业。主要指食用菌及其他农副加工所需的原料及产成品流通、房地产开发、星级宾馆及特色餐饮业经营,以及有利于提升我县专业市场、特色市场的开发、改造和提升。

(五)基础设施和社会事业。主要是指供水、供气、污水和垃圾处理、旧城改造、道路和桥梁、医院、学校、城市公交等各业的开发、改造和提升。

《试行办法》中“冶炼业、化工业、轻纺业”等部分行业不再保留在鼓励客商投资的领域。

二、因国家有关政策的调整,《试行办法》文件中第二部分“鼓励客商投资的优惠政策”中所涉及的有关企业所得税减免和土地出让金返还的第十、十一、十五、十六、十八条暂缓执行。

三、对今后我县的重点引投资项目,从项目进入我县考察时开始,须由一名县委常委或分管副县长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全程负责开展项目前期调研工作。项目立项并确定建设后,由县委成立专门工作协调指导组,全力推进项目的建设直到投产运营。

四、对今后进入我县的各类投资项目,须按行业分类进入我县已确定的各类园区。同时,严格遵循广政发〔200928号《关于规范规模种养及工农业生产项目用地的意见》进行选址。

五、对落户我县的重点工农业和基础设施引资项目,县人民政府将按以下政策为其提供优惠支持:

(一)完成投资在2亿元以上(含2亿元)的工业新建和改扩建项目,其在项目建设地的通水、通路、厂区硬化、绿化四项基础设施工作,原则上由县政府给予一定额度补贴实施完成。如属原址改扩建项目,项目建设需做以上基础设施工作时,县人民政府将视当时政府财力另行研究决定。

(二)在县投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农副产品加工项目,县政府将视其投资额度和对农户的带动增收效益对其进行扶持。扶持渠道主要体现在公司运营期间与农户在原料收购补贴和厂内通水、通路、硬化、绿化等基础设施建设两个方面。扶持办法暂定为:企业投产运营一年内,其固定资产投入在3000万元(经审计部门认定),带动农民订单种植面积达2万亩以上的,县政府将视其具体情况对订单收购价实施三年补贴,以促进企业快速发展和农民的增收致富。补贴额度以逐年递减的形式实施。

六、为支持推动我县“西耳东菇”的农民致富发展战略,对在我县投资建设的各类食用菌生产企业,暂行如下扶持政策:

(一)凡在县投资食用菌种植项目,其种植区域属连片种植(露天栽培或大棚生产),且在片区内种植规模达到300万袋(棒)以上者(含300万,经县政府指定部门认定),县政府将从种植运营起三年内给予种植者不同额度的补贴,即前两年给予每袋(棒)0.1元的补贴,第三年给予每袋0.05元的补贴。

(二)在县投资食用菌类生产项目,凡能有效提高农民收入水平,推广带动种植面积每年在500亩以上的,县人民政府可在项目启动时,协助联动农户申请不同额度的一年至三年期小额农户贷款,并提供最低一年期的贷款贴息支持,贴息总额视县政府当时财力确定。

(三)在县食用菌类生产项目,县人民政府将全力协助企业申请国家各类优惠政策和项目资金,所获资金全部归企业支配。

七、对在2007年至2009年三年《试行办法》试行期间,落户我县的重点工农业及基础设施项目,原则上县政府将按照项目进入时县招商部门与投资者的协议,以“一事一议、一事一策”办法兑现县人民政府承诺的相关事项和优惠政策。

八、县人民政府将从本年度起,在“十一五”规划内科学合理地完成我县既定的工农业园区的各项基础建设配套工作。在实施过程中,如县遇财力不足,可由入驻企业先期垫付完成,而后由县人民政府对垫付企业实施逐年补偿。

九、随着国家产业政策及本地发展方向的调整,对未纳入本文第一条款“鼓励客商投资领域”的新兴项目,县政府将视其产业类型、投资规模、对地方财政的贡献或对地方农民增收的带动作用,采取“一事一议、特事特办”的政策予以对待。

十、本文从下发之日起执行,条文内容由广灵县人民政府负责解释;《试行办法》中未修改部分,仍按原条款意义执行。

 

 

    广灵县人民政府

   二○○九年十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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